宝应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小企业互助协会与某某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16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小企业互助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21023564308158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许继忠。

委托代理人:施乃元,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46825957R,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树彪。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670969566L,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卢伟。

被执行人:卢某,男,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宝应恒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MA1P8PHW36,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书洪。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王某某2,男,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王某某3,男,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王某某4,女,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中小企业互助协会与被执行人***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某、宝应恒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某某、王某某2、***、王某某3、王某某4、李某某、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1023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某、宝应恒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某某、王某某2、***、王某某3、王某某4、李某某、高某某给付4153026.9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小企业互助协会与被执行人***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于2021年6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确认截止到2021年6月8日尚欠申请人本金2868208.36元及利息1232054.61元;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1746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合计为4153026.97元(2021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的标准计算)。二、被执行人承诺和解协议签订后,在2021年7月(含)至2022年6月(含)期间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8日前归还本金15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其中2021年6月8日前的利息1232054.61元;2021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的标准计算)以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1746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于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分十二个月平均还清,每月还款金额不低于平均数。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四、本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对被执行所有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屏蔽失信信息及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双方同意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本案做终结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苏1023执1659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长安

审判员  严 翔

审判员  李洪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