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16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小企业互助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21023564308158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许继忠。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670969566L,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卢伟。
被执行人:***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46825957R,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树彪。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盛某,女,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卢某,男,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卢某2,男,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中小企业互助协会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某、卢某、卢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1023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某、卢某、卢某2给付2846144.4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小企业互助协会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某、卢某、卢某2于2021年6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确认截止到2021年6月4日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726939.73元及利息1108204.73元,案件受理费11000元,以上合计2846144.46元(2021年6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二、被执行人承诺在和解协议签订时归还本金3万元,2021年9月20日前归还15万元(其中1.1万元用于案件受理费,13.9万元用于归还本金),2021年12月20日前归还本金15万元,自2022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归还本金10万元,直至本金1726939.73元全部清偿完毕。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在偿还最后一期本金时一次性结清,最迟应当于2023年3月底前全部还清。双方同意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本案做终结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苏1023执1631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长安
审判员 严 翔
审判员 李洪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邵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