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1023执1072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23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20)苏1023执107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严 翔
审 判 员 李洪庆
审 判 员 杨长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富城
书 记 员 于 青
备注:申请人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银行存款一年内、动产两年内、不动产三年内)前十五日内提交续冻、续封申请,逾期提交造成自动解冻、解封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