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23执158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依据(2019)苏1023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鉴于该和解协议系和解长期履行的方案,履行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关于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王某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23执158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严 翔
审 判 员  杨长安
审 判 员  刘媛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富城
书 记 员  蒋文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