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恢5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天宝玻璃仪器厂,地址***。
申请执行人***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天宝玻璃仪器厂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宝民二初字第36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天宝玻璃仪器厂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人亦认可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该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22)苏1023执恢52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