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恢2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23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人亦认可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该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22)苏1023执恢24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冯 林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