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81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瑞昌市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市宝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瑞昌市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九江市宝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九江市宝源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九江市宝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魏 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