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瑞昌市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481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田原,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被执行人瑞昌市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
负责人:***。
被执行人*先罡,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田原申请瑞昌市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瑞昌市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田原案款200000.0元,承担执行费290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20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瑞昌市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481执4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喻世冲
代理审判员龚晨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