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迅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温州迅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快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温州市鹿城区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民初355号
原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江路80号4楼3号厅。
法定代表人:陈国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快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海湾浪琴花园商铺1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雄伟,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爱芬,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西山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谢云周。
被告:温州通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纺织路109号三楼东首。
法定代表人:聂玉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快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温州通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快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快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琴仙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