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恒久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韩双进、濮阳市恒久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02民初2912号
原告:***,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双进,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市恒久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西路东段路北。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双进、濮阳市恒久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红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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