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恒久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恒久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02民初3044号 原告:濮阳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濮水路与省道10交叉口向北1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37127648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濮阳市恒久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石化路劳保站家属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371912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9月2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6月1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联系。 原告濮阳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恒久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濮阳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且于2023年3月20日以双方庭下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恒久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濮阳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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