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财保117号
申请人: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8R6QT84,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峪山镇***1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91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被申请人:濮阳市恒久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3719123L,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石化路劳保站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申请人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濮阳市恒久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70××××7149,保全金额为30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其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9月23日,襄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有效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恒久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70××××7149中的存款3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限额为人民币300000元。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湖北九阳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盛 昌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