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625执1765号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景和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599149652K(1-1).
地址:鹿邑县鸣鹿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系鹿邑县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秦海军,男,1974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鹿邑县。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景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8)豫1625民初45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海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鹿邑县景和置业有限公司欠款64000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59400元、受理费28300元,2018年12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8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秦海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海军送达了(2018)豫1625执1765号执行裁定书;2、2019年1月8日、2019年1月17日向秦海军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作出执行决定将秦海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8年11月17日、2019年1月7日、2019年5月5日、2019年5月16日等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秦海军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海军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9年5月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上述执行活动,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九条提起执行异议和恢复执行的规定,经合议庭讨论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625民初4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的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森
审判员杨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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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