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景和置业有限公司

鹿邑县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民申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大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735531144N。
法定代表人:孙培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信,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景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鸣鹿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599149652K。
法定代表人:闫春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生,该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郸城县。
再审申请人***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景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民终4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景和置业有限公司均为单位。***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汪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本法院民事再审申请案件的受理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长  周海峰
审判员  谭国华
审判员  陶 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