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民终2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博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北博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606民初6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0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以湖北博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签订《渠道施工协议》并出具25万元的欠条,***依据协议及欠条向湖北博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对其所完成工程量、结算及付款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应追加**参加诉讼,查明**与湖北博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关系及欠款事实,确定责任主体,依法据实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606民初63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博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