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民终2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滨江大道北段君都水岸新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睿,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老。住所地:老河口市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娟,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5年1月7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原审被告:***,女,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上诉人襄阳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9)鄂0682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君都公司与***签订的《水岸新城心月湾4#楼总承包工程》,与**公司(***)签订的《水岸新城11#、52#楼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对钢筋价差调整情形均有明确约定,系当事人意思自治,应予尊重。本案中是否存在钢筋价差调整的情形,应调整多少,一审未予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9)鄂0682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襄阳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85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淑青
审判员 李 青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