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博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02民初2722号 原告:***,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博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交通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博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博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湖北博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博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微 审 判 员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