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光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民终2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99号(东方明珠16栋2单元)。
法定代表人:万天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十堰市泰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车站路68号。
法定代表人:万天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北梨花村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梨花村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扩建办员工。
上诉人湖北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十堰市泰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梨花村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321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查清***从何处承包的涉案工程;若其与湖北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双方是如何约定的亦未查清。且原审判决认定***与湖北梨花村酒业有限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承包关系的依据不足。综上,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321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