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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钟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304民初1444号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钟某,男,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