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执字第2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文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85717-3,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皇问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冠文。
被执行人:***野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38397-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陈鸿儒。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野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惠民初字第0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文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严庆丰
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
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