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文建设有限公司

10659宜兴市赛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民初10659号
原告:宜兴市赛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8919W。
法定代表人:蒋祖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皇问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571737。
法定代表人:凌小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亮(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市赛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赛特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赛特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赛特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赛特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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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