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24民初1853号
原告: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号,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民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400元,减半收取164700元,由原告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皓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 艳
书 记 员 樊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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