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宇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宇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24民初1853号

原告: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号,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民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400元,减半收取164700元,由原告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皓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 艳

书 记 员 樊 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