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251号
申请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西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9586082。
法定代表人:储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中段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05969860XH。
申请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价值19.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9.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475元,由江南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