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510号
申请人:陕西永高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220号中港国际A座2705室。
法定代表人:潘小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单,陕西云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净丽,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中段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民席。
申请人陕西永高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永高塑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存款210917.38元,保全标的为210917.38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210917.38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存款210917.38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74元,申请人陕西永高塑业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红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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