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宇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4财保13号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开立的账户内人民币4929880.39元进行冻结。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赔偿限额4929880.39元的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账户内人民币4929880.39元进行冻结,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账户内人民币4929880.3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经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侯军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于 蕾
书 记 员 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