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903民初2345号
原告:**,男,199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徐州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新沂市新安镇新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徐州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277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4116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14日,从2021年4月15日起以427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至租金清偿完毕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为建设益阳市青龙洲大桥相关施工项目租赁原告吊车,2019年8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吊车租金42773元,并于同日出具了欠条。欠条出具后,被告一直未支付租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为建设益阳市青龙洲大桥相关施工活动租用原告吊车。2019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吊车租金42773元,欠条落款处盖有被告的公章。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一直未支付租金,由此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适用相关法律事实发生时施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原、被告之间的吊车租赁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出具欠条确认了租金数额,被告应当及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故对原告要被告支付42773元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以欠付租金4277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并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违约责任标准,现原告提起诉讼,可视为付款时间已到期,被告没有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法以4277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4277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费(资金占用损失费的计算方式为:以427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21年5月7日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被告徐州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可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