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同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徐州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冀0423民初2507号 原告:河北同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金水湾**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镇新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该公司员工。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2日,被告因承建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了《物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横杆、立杆、可调底座、可调托撑等租赁物,租金标准为:横杆(0.6米)及以上0.018元/米/天、横杆(0.3米)0.018元/根/天、可调底座0.04元/套/天、可调托撑0.04元/套/天、立杆(0.6米)及以上0.018元/米/天、立杆(0.3米)0.018元/根/天。合同对租赁价格、丢失赔偿、***及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奔腾公司提供了租赁物资,截至2020年10月10日,共产生租金339666.56元、物品报废赔偿费4875.49元、***4529元、配件丢失费4529元、违约金78574.26元。被告尚有下列物品未归还原告:横杆0.9米136根、可调托撑(无缝直径37)100套、可调底座(无缝直径37)103套,价值11870.4元。要求被告给付及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州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向原告河北同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7日至2020年10月10日期间的租金339666.56元、报废赔偿4875.49元、***4529元、配件丢失费4529元、丢失物品折价11870.4元、违约金20000元,共计385470.45元。 二、被告徐州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向原告支付上述金额,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从2019年5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包括2020年10月10日之前计算的违约金78574.26元)。 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3980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7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