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某某装卸有限公司与徐州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903民初4357号 原告:长***装卸有限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徐州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新安镇新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装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徐州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租赁费188056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535元(此违约金从2019年6月20日计算至2020年10月14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之后的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至支付完租金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及经手人**与被告益阳工地负责人**以被告名义签订了《履带式起重机吊车作业合同》,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金计算方式等内容。被告因自身原因从2019年5月份被中建二航局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的设备立即撤场。2019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尚欠原告租金188056元。但被告一直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款。为维护自身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为建设青龙洲大桥南岸相关施工活动租赁原告起重机,2018年8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履带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70吨履带式起重机一台,合同机械月使用费为52000元/月/台。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费用,逾期乙方按总费用0.5%每天计收违约金。原告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在合同乙方处签名,被告生产经理**在合同中甲方处签名。合同中的付款方式约定所有尾款在合同机械退场后7天之内全部付清。2019年5月底,原告从施工现场被迫撤场。2019年6月20日,双方经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长***装卸公司(**)中联70T履带吊租赁费拾捌捌仟零伍拾陆元整。欠条落款处盖有被告的公章。被告出具欠条后,一直未支付租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履带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合同、欠条、***和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起重机租赁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出具欠条确认了租金数额,被告应当及时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88056元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自2019年6月20日起按起诉时4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该标准远低于《履带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4日违约金为38131.49元。对原告诉求中超过本院认定的部分违约金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长***装卸有限公司租金188056元及违约金38131.49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4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装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2370元,由原告长***装卸有限公司负担35元,被告徐州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