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0311民初841号
原告:***,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观路。
法定代表人:占德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先秀,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元,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蔡江苏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2430元、误工费5000元、手机及财物损失43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796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日晚10时左右,原告骑电动自行车沿泰山路从南向北行驶至交叉口时,在红绿灯向南30米左右,被告在此修路,在该处多处挖坑,并且没有设警示标志和围护,原告骑到此处被坑摔倒,身体多处受伤。随后原告电话报警并到医院治疗。伤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各项损失6120元,被告将上述款项汇入原告***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中(卡号:62×××)。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请。
二、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