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80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华,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奥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东风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苗遵哲,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汉源街道办事处王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汉源街道王楼村。
负责人:秦家仲。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沛县奥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沛县汉源街道办事处王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2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沛县奥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沛县汉源街道办事处王楼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全民
审 判 员 苏 团
审 判 员 胡元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海明
书 记 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