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奥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沛县奥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执29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被执行人:沛县奥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苗遵哲,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沛县奥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奥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22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奥康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15744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向被执行人***、奥康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奥康公司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2020年9月、2020年12月、2021年2月本院先后四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经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奥康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从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9月28日止,未发现被执行人***、奥康公司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委托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苏M×××××号北京现代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从2020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止。该车未在本院的实际控制范围之内,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奥康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申请执行人若需对上述银行账户和车辆继续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书面申请造成解封等不利法律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身承担。

4.2020年9月本院向沛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奥康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奥康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0年10月本院委托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申请执行人若需对上述银行账户和车辆继续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书面申请造成解封等不利法律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身承担。

6.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7.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奥康公司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奥康公司的具体下落。

8.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10月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2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20)苏0322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兴建

审 判 员 夏 巍

审 判 员 苗 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骈 涛

书 记 员 李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