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鼎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汇鼎建设有限公司、徐州汇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548号
申请人:江苏汇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前八段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吕志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汇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汉何路**。
法定代表人:柳振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柳振金。
被申请人:柳东风,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人江苏汇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汇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柳振金、柳东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汇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柳振金、柳东风名下的存款16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汇鼎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汇鼎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汇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柳振金、柳东风名下的存款16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会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潘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