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鼎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3467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苏汇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志银,该公司总经理。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汇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曹金刚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葛新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滕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