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889号
申请人:徐州德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金骆驼工业园B区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申请人:江苏汇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区马坡镇前八段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铸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区大许镇文明西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德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汇鼎建设有限公司、徐州铸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汇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2193.6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汇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2193.6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1831元已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