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溧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溧鸿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81财保28号
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申请人:江苏溧鸿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8610012,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煤建路37号幢。
法定代表人:狄田富,职务不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溧鸿建设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中,因适用仲裁前置程序,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该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溧鸿建设有限公司16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财产,本案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第三人虞粉妹以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溧鸿建设有限公司16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财产。
查封第三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
查封第三人虞粉妹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