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初663号
原告:**盛阅(天津)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成林道与登州路交口万新香邑广场招商中心大楼2楼201-34室。
法定代表人:刘耀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林,女,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25层。
法定代表人:邵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轩,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阅(天津)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盛阅(天津)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阅(天津)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阅(天津)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盛阅(天津)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
审判员 吴松涛
审判员 姚泓冰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臧文斌
书记员武辰星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