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邗江区稻香蔬菜种植家庭农场、扬州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3085号
原告:邗江区稻香蔬菜种植家庭农场,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裔家村张庄组。
经营者:殷秀美。
被告:扬州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联合村西杨庄组24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邗江区稻香蔬菜种植家庭农场与被告扬州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于2022年3月24日通知原告邗江区稻香蔬菜种植家庭农场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邗江区稻香蔬菜种植家庭农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邗江区稻香蔬菜种植家庭农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耿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