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26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03901112R,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洪江。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申请执行人扬州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2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扬州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法可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