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园林景观工场(瘦西湖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2018)沪贸仲裁字第1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扬州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位于扬州市××区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8)沪贸仲裁字第133号裁决书一案,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毅
审判员阮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夏磊
书记员戴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