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黄淮集团桃林粮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526执1948号
申请执行人: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17708158X7。
住所地:潢川县航空北道17号。
法定代表人:王黎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新忠,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被执行人:河南黄淮集团桃林粮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75116578D。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桃林铺首集。
法定代表人:赵建钧,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黄淮集团桃林粮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豫1526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河南黄淮集团桃林粮油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工程款5224665.34元及利息(已付3762300元在执行中予以扣除)。因被执行人河南黄淮集团桃林粮油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11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黄淮集团桃林粮油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南黄淮集团桃林粮油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黄淮集团桃林粮油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
2、对被执行人河南黄淮集团桃林粮油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3、对被执行人河南黄淮集团桃林粮油有限公司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19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河南黄淮集团桃林粮油有限公司现负责人齐志东来院,其称目前无钱偿还,下一年有部分承包费,具体数额无法确定,需要协商。
四、2020年3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黄淮集团桃林粮油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河南黄淮集团桃林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钧进行高消费。
五、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黄淮集团桃林粮油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潢川支行账户有存款,但该账户因本院立案执行的曹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黄淮集团桃林粮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被本院于2017年12月冻结,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轮候冻结该账户(2021年4月12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六、2020年5月22日,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黄淮集团桃林粮油有限公司进行调解,因被执行人没有明确还款计划,双方调解未果。
七、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黄淮集团桃林粮油有限公司失信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如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有异议,可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工程款5224665.34元及利息(已付3762300元在偿还时予以扣除)和本案的受理费、执行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黄淮集团桃林粮油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黄淮集团桃林粮油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姚 伟
审判员 邬志江
审判员 徐 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