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潢川县自然资源局、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1526行审24号
申请执行人潢川县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潢川县宁西路。
法定代表人**,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回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住潢川县。
申请执行人潢川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潢川县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潢自然资处字(2019)第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受理后,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潢自然资处字(2019)第1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被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潢自然资处字(2019)第1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2015年1月9日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第二期)针对国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已经明确“裁执分离”的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潢川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潢自然资处字(2019)第102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执行事项,由申请执行人潢川县自然资源局移送潢川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燕
人民陪审员尚再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