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黄淮集团桃林粮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26执异1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潢川县航空北道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17708158X7。
法定代表人:王黎亚,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陆新忠,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执行人:河南黄淮集团桃林粮油有限公司。
住所地:潢川县桃林铺镇首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75116578D。
法定代表人:赵建钧,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黄淮集团桃林粮油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对我院(2019)豫1526执1948号《执行裁定书》中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内,异议人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回异议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忠
审判员 万 筱
审判员 吕亚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