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26民初48***号
原告:余某,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潢川县上油岗乡万岗头村李岗坎00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潢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潢川县上油岗乡中学。
住所地:潢川县上油岗乡集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526F848741256。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中学校长。
被告:潢川县上油岗中心校。
住所地:潢川县上油岗乡集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5266609223852。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中心校校长。
被告:河南华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潢川县南城迎宾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7086922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潢川县航空北道**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708158X7。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潢川县北关新华公司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06756053M。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某1,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乡镇居民。住潢川县。
原告余某与被告潢川县上油岗乡中学、潢川县上油岗乡中心校、河南华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1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05日立案后,原告余某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余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