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26民初48***号
原告:周某,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乡镇居民。住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潢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执业证号(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7507290038。
被告:潢川县上油岗乡中学
住所地:潢川县上油岗乡集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526F848741256。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中学校长。
被告:潢川县上油岗中心校
住所地:潢川县上油岗乡集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5266609223852。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中心校校长。
被告:河南华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潢川县南城迎宾路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7086922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潢川县航空北道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708158X7。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潢川县北关新华公司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06756053M。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某2,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乡镇居民。住潢川县。
原告周某与被告潢川县上油岗乡中学、潢川县上油岗乡中心校、河南华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05日立案后,原告周某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周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