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高密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龙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85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龙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高密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龙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东龙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14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法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