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龙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3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龙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阚家镇潍胶路经济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密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夷安大道(南)35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龙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密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民终5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山东龙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于2019年3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山东龙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龙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宗芳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