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5438号
申请人:山东海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长安村以西。法定代表人:王丽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逸群,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莱芜锦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程故事社区,。
法定代表人:程明仕,经理。
山东海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莱芜锦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海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莱芜锦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庆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