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6执保1119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莱芜锦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莱芜锦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莱芜锦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期限一年,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