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锦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鑫淇建材有限公司、莱芜锦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6民初1518号 原告:山东鑫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莱芜锦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山东鑫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锦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鑫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淇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6元,减半收取计1713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3083元,由原告山东鑫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