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凯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省衡水凯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6381号
原告:河北省衡水***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胜国,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东路**。
负责人:雷鸣。
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剑宇。
原告河北省衡水***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河北省衡水***讯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框架合同》,合同的相对人是原告河北省衡水***讯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而不是本案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省衡水***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3元,退还原告河北省衡水***讯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艳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君